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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的辩解
作者姓名:曾亚波
摘    要:人都是要脸的,腐败分子也不例外。未“倒台” 时自然要风光做人,“倒”了台也免不了要为自己鸣冤叫屈。尽管他们的“倒”法各不相同,但“理由”大致有三种情形。 一曰“碰倒”。本来自己不会倒,只因上边不正,才“树倒猢狲散”。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在最初的自我辩解中就声称自己是“一味听从县里的决定、决策”;而身为县人大副主任、时任县城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的贺际慎,在解释虹桥发生异常响动后仍表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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