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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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汉生.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启示[J].法学,19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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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汉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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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为政之道,首在立法典民。”(《寄簃文存》)这句话应该说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统治的经验之谈。历代王朝在取得政权之后,立法往往是一项首要任务,因为他们深深懂得,法制同其政权的存亡休戚相关。《明史·刑法志》载:“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这里说的是《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从中窥见,朱元璋不愧为重视立法工作的封建帝王,一部《大明律》,四百六十条,却经过数次修改,不断增损,历时三十余年才颁布施行。但是,立法是为了执法。一部法典制订之后,要发挥它的真正效用,关键在于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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