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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伙关系初探
引用本文:毛建国.解除合伙关系初探[J].河北法学,1990(1).
作者姓名:毛建国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对什么是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合伙人内部结算的原则这些合伙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但我认为这些规定尚不够完备。在公民合伙经营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公民合伙之后一旦产生纠纷,无法继续合伙时,应如何解除合伙关系。对此,法律也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这样说,只要有公民合伙,就会有合与分两方面的问题。法律对其中一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其中的另一个方面也应规定,否则便会在一个方面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事实上,公民因请求解除合伙关系而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已为数不少。实际存在纠纷尚未向法院起诉的则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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