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厂长冒领工人工资如何定性——剖析职务侵占行为与非法占有违纪构成之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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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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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简介:2000年6月30日,某县国有企业出口玻璃厂宣告破产倒闭。厂长王某(党员)下岗后又自办个体企业闻峰玻璃厂,自任厂长。同年12月18日,王某以原国企出口厂欠发工人工资为由,编制了下岗工人赵某、段某、仇某、李某某、张某、周某某、马某某及本人共8人每人欠发3000元工资申请补发,经破产清算办公室负责人李某签字“准支”后,王某签字领取了上述8人共计24000元工资用于自办玻璃厂周转资金。除仇某知道王某代其领工资外,其余6人均不知情。2003年6月案件调查后王某交回了代领的18000元工资,调查组予以全部收缴。对王某应如何定性?分歧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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