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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立法之不足
引用本文:方志伟.浅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立法之不足[J].法制与社会,2008(18).
作者姓名:方志伟
作者单位:山东英才学院文法学院
摘    要:伴随着2001年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法院准确、及时审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同时,从全国法院审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日益增多"即是其中之一。这个问题的出现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不无关系。本文就第二十四条立法之不足发表些许看法,并试图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适用二十四条之困境的办法。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权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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