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企业之间的同业拆借是被当然禁止的,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在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拓宽融资途径就成为了企业融资的不二法门。委托贷款就是企业这种新的融资途径之一,也成为了各大商业银行的新兴中间业务。但在办理委托贷款合同公证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委托贷款中银行的地位。基于委托贷款三方特殊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的描述,银行是民法上的一般委托代理人,还是商法中的行纪商,抑或是信托法项下的受托人?二是在委托贷款中,债权人和担保权人是委托贷款人还是银行?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委托贷款的定性以及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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