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学杂志》一九八○年第二期发表了肖永清同志的《必须重视法学》(下称《肖文》)的文章,提出了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第三期又发表了刘升平同志的《谈谈法学的研究对象》(下称《刘文》)和谷安梁同志的《也谈法学的研究对象》(下称《谷文》),对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开展了不同意见的争论和讨论。与此同时,《法学研究》一九八○年第五期发表的余先予、夏吉先同志的《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下称《余文》)中也涉及到这个问题。下面谈谈我们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一对三种不同看法的三点认识从上述论文中可以看出,存在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应当包括国家与法”。理由主要是“法律与国家密切联系而不可分割”,“法是从属于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研究统治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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