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用行为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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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勇.行政征用行为比较研究[J].山东审判,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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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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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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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为维持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需以一定的财产作为基础。财产的取得一般可以通过民法或行政法上合同的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完全满足行政的需要,有时政府通过正常的购买无法取得某种必要的财产,如非国有土地、私人房屋等,于是以强制性手段取得财产的行政征用便成为另外一种补充形式。征用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如英国法律即授权地方政府可以用强制征购的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在我国,除宪法中对土地征用作出规定外,《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防震减灾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对行政征用也作有规定。上述法律构成了我国现行行政征用制度的规范基础。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本文拟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其作一简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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