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革及其宪法地位变迁 |
| |
引用本文: | 杨小敏.法院改革及其宪法地位变迁[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6). |
| |
作者姓名: | 杨小敏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 |
基金项目: | 韩大元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八二宪法颁布30年实施状况研究” |
| |
摘 要: | 随着1993年市场经济的确立,1999年反革命罪的修改、统一战线的扩大和依法治国的确立,以及2004年人权的人宪,八二宪法的价值目标已然转变为通过制约公权力来保障人权。这决定了转型时期的法院改革应符合这一宪法价值。尽管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无权对人大立法指手画脚,但是,它依然在改革实践中努力寻求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从而保障人权。进而,这些也影响到了法院自身的宪法地位。
|
关 键 词: | 法院改革 宪法价值 地位变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保障人权 市场经济 反革命罪 依法治国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