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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期间夺取财物行为的认定
引用本文:李士德,张子勇.绑架期间夺取财物行为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8(12):67-68.
作者姓名:李士德  张子勇
作者单位:1.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466001
2. 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466001
摘    要:基本案情 2005年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康某纠集宋某、王某(另案处理)采取殴打手段逼迫被害人刘某承认与康某之妻发生性关系,并将被害人刘某挟持到一招待所407房间。在招待所里,康某等人把被害人身上随身携带的一部波导手机和800元现金夺走。

关 键 词:行为  财物  夺取  绑架  被害人  波导手机  招待所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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