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期间夺取财物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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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士德,张子勇.绑架期间夺取财物行为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8(12):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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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士德 张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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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466001 2. 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4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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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康某纠集宋某、王某(另案处理)采取殴打手段逼迫被害人刘某承认与康某之妻发生性关系,并将被害人刘某挟持到一招待所407房间。在招待所里,康某等人把被害人身上随身携带的一部波导手机和800元现金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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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 财物 夺取 绑架 被害人 波导手机 招待所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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