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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情节——兼与曹勇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吕伟男,李孝忠.浅析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情节——兼与曹勇同志商榷[J].法律适用,2000(5).
作者姓名:吕伟男  李孝忠
作者单位:沈阳军区军事法院
摘    要:《法律适用》2000年第3期刊发了曹勇撰写的《简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理》(以下简称“曹文”),曹文中认为,“虽然道路交通法规中规定了事故发生后,作为驾驶人员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但是,如果事故属于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构成犯罪了,那么肇事司机的行为,就应该属于犯罪范围的自首情节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国《刑法》总则第67条规定了自首情节,按照刑法理论,总则中规定的一般性原则对于整个分则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即使是过失犯罪同样适用,但自首情节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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