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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引用本文:刘东根.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136-140.
作者姓名:刘东根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关 键 词:道路安全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主体
文章编号:1672-1020(2003)02-0136-05
修稿时间:2002年11月17

On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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