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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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东根.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136-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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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东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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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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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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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安全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主体 |
文章编号: | 1672-1020(2003)02-0136-05 |
修稿时间: | 2002年11月17 |
On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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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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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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