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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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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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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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年校级教改重点项目“北航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研改革方案”(批准号:430941)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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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称之为产生对外效力,生效称之为产生对内效力。因此,不成立只是不产生对外效力,并不能等同于无效(没有对内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先于生效,所以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成立。成立的要件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生效的要件是相对人受通知且行为非严重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效力而有所不同,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时间。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73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未送达相对人就不成立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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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对外生效 对内生效 成立 生效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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