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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
作者姓名:王锴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年校级教改重点项目“北航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研改革方案”(批准号:430941)资助
摘    要:德国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称之为产生对外效力,生效称之为产生对内效力。因此,不成立只是不产生对外效力,并不能等同于无效(没有对内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先于生效,所以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成立。成立的要件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生效的要件是相对人受通知且行为非严重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效力而有所不同,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时间。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73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未送达相对人就不成立值得反思。

关 键 词:对外生效  对内生效  成立  生效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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