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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过程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涂国江
作者单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基本案情]2003年12月3日下午,朱某、刘某、杨某租李某的面包车从甲地到乙地找“小姐”嫖娼,在乙地某“发廊”找到了吴某、王某、黄某三位“小姐’”,并付给了“发廊”老板450元钱的包夜费。从乙地带到甲地的途中车上,朱某、刘某听到吴某的电话响,便煸了吴某几耳光,抢走手机一部,又煸了王某几耳光,抢走王某手机一部。4日凌晨2时到达甲地,朱某同吴某发生了性关系,杨某同黄某发生了性关系,刘某威胁王某先同李某发生性关系后,其又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4日早晨起床后,朱、刘、杨三男殴打吴、王、黄三女,搜走三女身上的所有钱财。三女要求回乙地,…

关 键 词:案例分析  非法拘禁罪  嫖娼过程  人身自由  定性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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