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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 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引用本文:王常青.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 赠与人可撤销赠与[J].江淮法治,2004(11).
作者姓名:王常青
摘    要:案情]2002年,老陈的儿子谈对象时,因当地有送礼的习俗,老陈狠心拿出多年积蓄5万元,以女孩名义存下,自己又亲自在存折背后写下“此款专用购买结婚住房,旁人不得动用”,通过媒人交给了未来的亲家。“亲家”欣然笑纳。当年金秋时节,儿子完婚。不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小两口性情不投,常为琐事绊嘴,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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