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与“有位”不能划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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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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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民政部门“有为”才能“有位”的报道及言论文章常见之于报刊。这一观点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细一分析,却不免疑惑顿生,觉得有失偏颇。“有为”意即民政部门在工作上作出了成绩,“有位”是指民政工作被本级党委、政府摆上了位置。“有为”离不开人们的主观努力,而“有位”则包含着客观性的内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存在与否、地位作用如何,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认为“有为”才能“有位”,把两者作为因果关系来看待,容易导致种种负面影响。其一,滋长了从事民政工作同志的自卑心理。社会上不少群众对民政部门了解甚少,把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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