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假释制度对改造罪犯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故笔者特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解决的办法: 一、问题: (一)法定条件不完善。我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表扬、记功和减刑及假释的条件。表扬、记功属于行政奖励性质,而减刑、假释则属于刑事奖励性质,二者是性质不同,程序不同的两种奖励,却适用同一的条件,在实践中难于准确掌握,这就可能会产生适用的随意性,直接影响着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二)执法者主观上存在的认识问题。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我们发现执法者在主观上仍然存在着对假释认识不足的问题,担心罪犯假释回到社会后重新犯罪,因而对一些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宁可多次给予减刑,也不愿适用假释。这就不能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本意。也不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