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撤诉 |
| |
引用本文: | 肖峰昌.论行政诉讼撤诉[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5-7. |
| |
作者姓名: | 肖峰昌 |
| |
作者单位: |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
| |
摘 要: | 行政诉讼撤诉是原告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由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所决定,对原告撤诉的程序性要求应当更为明确和严格.依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的撤诉行为,分为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列举在条文中,弥补了立法的漏洞,但同时又将其归入"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范围,不仅超越法定权限,而且使原告按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撤诉未获准许时,找到一条更为简便的撤诉途径,从而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相悖.
|
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 视为申请撤诉 按撤诉处理 |
修稿时间: | 2001年5月10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