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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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必丰,张辅伦.论行政行为的补正[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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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必丰 张辅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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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 武汉 430072,教授 武汉 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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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补正界说 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惩戒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行政法是公法,“公法是国家法,统治者的法;因此人们不能想出反对国家行使的一种公法的直接制裁方式。”同时,“规定国家所担负义务的任何一种公法条款也不能直接执行强制制裁,因为国家是握有强制的主人,不能直接对自己行使强制。”因此,对违法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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