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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申诉检察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引用本文:鲜铁可,赵志华.当前刑事申诉检察中的几个疑难问题[J].人民检察,2005(24):23-25.
作者姓名:鲜铁可  赵志华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本文认为,单位可以作为刑事申诉主体提起申诉。除由于自身的失误造成不利后果的外,对于自诉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对作出存疑不起诉后又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复查发现确有错误,原存疑不起诉决定应予以撤销,但如果只是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就不能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关 键 词:刑事申诉  申诉主体  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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