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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上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新论
作者姓名:李宗录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从物权变动法律事实构成要素的角度考察,登记对抗主义法律效力的适用应当遵循"生效要素+登记对抗要素"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相结合的逻辑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受逻辑构成中"生效要素"的约束,其有利地位则由"登记对抗要素"决定。基于该逻辑构成,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登记"不能替代或跨越"交付"这一生效要素而独立发生其对抗效力。

关 键 词: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变动  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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