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方式 |
| |
作者姓名: | 樊文光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检察机关应当抗诉的案件规定了四种情形。近年来,检察机关经审查适用该条款第一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而提出抗诉的案件占很大的比例,法院再审后纠正了一批错案,为审判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执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践表明,在对该条款的理解、把握及操作方式上不尽一致,一些地方针对法院主要证据不足的裁判,一概要查个清楚明白,以求用大量的证据去证明原判决裁定中认定事实的错误与否。其结果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1、检察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取证上,看起来为提高抗诉案…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