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变革看我国的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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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心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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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广东,广州,51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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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后安然时代,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公司法通过强调与充实经营者"诚信义务",加强了对经营者的内部制度约束.我国公司法在经营者的信义义务方面也存在类似美国变革前的问题,可以通过扩充传统信义义务中核心义务的概念,或者建立新三元信义义务体系的两种方式,达到完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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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义义务 诚信义务 制度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4-3160(2007)06-0100-03 |
修稿时间: | 2007-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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