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法律
各国政治
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世界政治
外交、国际关系
学报及综合类
政治理论
中国共产党
中国政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 要:
1.2011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1〕23号3.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关 键 词:
接受抗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
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抗诉案件
抗诉书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