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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    要:1.2011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1〕23号3.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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