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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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2011年6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公布2.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建设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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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查 申请单 微生物实验室 高等级 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建设 科学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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