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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摘    要:1.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3.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关 键 词: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  有效期满  公民身份号码  居民身份证法  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公民个人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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