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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摘    要:1.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2.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

关 键 词:条例  民政部  地方人民政府  残疾  退伍军人  现役军人  国务院  政治机关  抚恤金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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