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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摘 要:
1.201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1〕21号3.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关 键 词:
委托拍卖
中级人民法院
评估
法院委托
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当事人
拍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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