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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摘 要:
1.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3.自2011年10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关 键 词:
民兵组织
服现役
义务兵
现役军官
预备役部队
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
现役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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