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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摘    要:1.2011年8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公布2.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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