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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摘    要:1.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2.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作开采  条例  中国企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石油合同  外国企业  石油勘探  石油资源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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