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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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2.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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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作开采 条例 中国企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石油合同 外国企业 石油勘探 石油资源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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