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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学习  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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