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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
摘    要:【裁判摘要】对于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

关 键 词:债权债务关系  建材集团  公司  中国石油  宁夏  纠纷案  化工厂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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