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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摘    要:【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关 键 词:《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盱眙县  江苏省  工作场所  工作时间  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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