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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 要:
【裁判摘要】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关 键 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南京市
责任免除条款
天国
保险人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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