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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诉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    要: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买卖合同纠纷案  家用电器  长治市  公司  有限  票据权利  票据付款人  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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