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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
摘    要:【裁判摘要】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 键 词:期货公司  有限责任  期货交易  期货经纪  合同纠纷  营业部  客户保证金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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