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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此案的责任承担者?
引用本文:邓大榜.怎样认定此案的责任承担者?[J].现代法学,1982(2).
作者姓名:邓大榜
摘    要:<正>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董宏林、褚定娟夫妇的小女儿毛毛满三周岁。为给女儿过生日,褚定娟到女儿沟供销社买回橘饼一斤。除八岁儿子星星吃了二个之外,其余三人均感味道不佳,只吃了一个。吃罢橘饼一时半左右,星星叫喊肚子痛,接着上吐下泻,脸色铁青,冷汗如雨。待厂医生牛德安赶来诊断时,全家人都已发生同样症状,星星已处于昏迷之中。晚十时,牛大夫叫来救护车,将四人护送至市医院。经值班医生抢救,四人终于脱险。共住院十三天,花医疗、住院费527元,加上误工工资65元,共损失592元。市医院确定病因系食物中毒。经会同药检所、防疫站对吃剩橘饼进行检验,发现饼中含有大量氮素,遂通知供销社将全部橘饼封存。董宏林夫妇出院后,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销社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过调查,查清了橘饼含有大量氮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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