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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介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构建
引用本文:邹青松.国家介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构建[J].法商研究,2024(1):107-123.
作者姓名:邹青松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23YFX01);
摘    要:超级平台公司承载着重大的公共利益,但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对其难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国家作为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失败的剩余风险承担者,对公司治理施加干预具有正当性。黄金股是国家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机制,它在我国表现为国家特殊管理股,并被初步适用于部分互联网平台公司。将国家特殊管理股引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前提是,其干预产生的成本应保持足够低的水平;传统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会造成过高的干预成本,因此不宜引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中。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应转向一种新型的、干预成本足够低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这一国家特殊管理股应定位为公司法框架下行使的行政权,其主体适用范围限制在“超级平台公司”,客体适用范围限制在“系统性风险”。其具体的实施机制,应当放弃通行的“股东+董事”的实施模式,而改采“股东+监事”的模式,并在此种模式下,赋予国家监事和国家股东特殊的权利地位。

关 键 词:超级平台  公司治理  国家特殊管理股  黄金股  系统性风险  国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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