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3:为京港律师带来新机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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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骆轩.CEPA3:为京港律师带来新机遇[J].中国律师,2007(1):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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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骆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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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1月1日,“‘香港与呐地更紧密经贸安排’补充协议三”(简称CEPA3)开始实施。为此。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派出代表团参加在香港举行的第十届京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并共同举办京港律师法律交流研讨会。与会的近百名两地律师一致认为,CEPA3的实施,为两地律师的合作带来了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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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北京市律师协会 经济合作 交流研讨会 补充协议 洽谈会 代表团 司法局 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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