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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律效果,也要社会效果——公诉大学生“掏鸟”案启示
作者姓名:郭需要
作者单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刚处理完一批案件,内勤又送来一批案件需要处理。原以为均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应该不会棘手,但其中一件由森林公安送来的闫某、王某和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让我处理起来既痛惜,也心酸,同时深感责任重大。被告人闫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与被告人王某均系同村玩伴,两人私交甚好,且二人均喜好饲养鸟类动物。案卷显示,2014年7月14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王某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

关 键 词:濒危野生动物  森林公安  社会效果  刑事案件  河南省辉县市  燕隼  审查起诉  野生动物保护  刑法条文  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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