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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实现
引用本文:梁敏.论抵押权的实现[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作者姓名:梁敏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沈阳.
摘    要: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务时,就要依务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因此债权人选择担保的方法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关 键 词: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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