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一审民事案件中,原告撤诉以后又重新以原来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作为新案重新受理,还是按申诉案件处理?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申诉处理,其主要法律根据和理由是民诉法第84条第3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2月14日请(经)复(1985)58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也作了类似的明确和肯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起诉案件对待,重新予以立案,其主要理由是原告撤回起诉只是处分了诉讼权利,没有处分实体权利,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重新给予立案。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有偏颇之处,在此谈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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