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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罚则适用
引用本文:鲍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罚则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1(18):266+268-266,268.
作者姓名:鲍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    要:某些非法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进行制裁。但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各不相同,造成了司法中的混乱。本文拟通过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办法,防止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恶化。

关 键 词:非法行医  胎儿性别鉴定  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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