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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矜老”为源谈《刑法修正案(八)》
引用本文:齐昊.以“矜老”为源谈《刑法修正案(八)》[J].法制与社会,2011(18):269+280-269,280.
作者姓名:齐昊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    要:鉴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当针对老年人犯罪设置特别的处罚措施。我国古代在“矛争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影响下,对老年人犯罪与其他成年人犯罪也作了区分.然而现今的刑法却对这一事实弱势群体没有进行刑法的保护,与我国提倡的宽严相济原则相背离,同时也不符合人权保障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对老年人犯罪处遇的特殊性给予了肯定,将“矜老”原则贯彻其中。

关 键 词:矜老  老年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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