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狂妄 后果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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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海红,邹瑾.被害人狂妄 后果自负[J].江淮法治,2011(24):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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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海红 邹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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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害人杨某欺人太甚。在与犯罪嫌疑人温某之妻秦某开宾馆后还胆大妄为地打电话刺激秦某的丈夫温某,却不知杨某的极端行为在伤害了别人的同时也将自己置于危险之地.落得身体被捅成轻伤的恶果。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温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杨某有明显的过错,故决定对温某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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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故意伤害罪 自负 不批准逮捕 极端行为 打电话 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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