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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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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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长沙4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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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在任何单位犯罪中,均以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为被告人;在犯罪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要注意被告范围的特殊性。诉讼代表人属于被告一方的当事人,但又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同于证人、辩护人和委托代理人。单位犯罪案件实行个人被告随单位被告由同一法院一共管辖。在起诉制度方面,对单位被告和个人被告实行一并起诉或一并不起诉的原则。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强制措施,应根据强制措施的不同对象和客体分别设置和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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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犯罪 程序 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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