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和审理机构的几点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时庆本.关于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和审理机构的几点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
| |
作者姓名: | 时庆本 |
| |
作者单位: | 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 |
摘 要: | 司法赔偿程序在世界各国没有统一模式。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应当包括确认程序、申请程序、协议程序、复议程序、决定程序。但由于司法机关本身、特别是致害机关本身解决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难免有“官官相护”之嫌。我国的司法损害赔偿不能完全由司法机关解决,只能由司法机关作为前置程序,受害人以司法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应当向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机构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名称为“司法赔偿评审委员会”,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委员会。
|
关 键 词: |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机关 审理机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