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看审判思想 |
| |
引用本文: | 谢桂生.从一件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看审判思想[J].法学,1958(9). |
| |
作者姓名: | 谢桂生 |
| |
摘 要: | 刑法是否調整两类不同性貭的矛盾?我們認为,刑法既调整敌我矛盾,也調整人民內部矛盾,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下面試以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学說来分析一件医疗事故案件的责任認定和处理办法。这是一件属于刑事范圍,而絕不是用专政方法来处理的案件. (一) 案情:死者叶××,女,三岁,原在托儿所中每逢身体不适郎发高烧至39℃。1957年10月25日由上訴人(死者母亲)抱至×县某联合診所由被上訴人診治,注射青霉素20万單位,注射前未做病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